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802执恢21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应急管理局
被申请执行人
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2021)内080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立案后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5日通过协助单位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内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限制消费令。
4、2022年3月24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5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表)、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 晶
执行员 刘冬阳
执行员 东 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