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民初179号
原告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汤池镇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班耀江,总经理。
被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宁波高新区杨木碶路******。
法定代表人龚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94元,减半收取93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胜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