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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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木碶路578弄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434461X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浙甬高新劳人仲案(2023)18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