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晴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晴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晴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
法定代表人姚国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继林,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珺,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朝阳市自然资源局(朝阳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邰晓明,局长。
申请执行人唐山晴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朝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朝裁字(2021)241号裁决书,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案件。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朝阳仲裁委员会朝裁字(2021)24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雷
审 判 员 徐战友
审 判 员 邢玉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谷远航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