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7民初4141号
原告:**放,男,汉族,194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家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坨村委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家坨村。
法定代表人:李凤茂,主任。
被告:唐山晴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晴川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8981369X1。
法定代表人:姚国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放、***与被告李坨村委会、晴川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被告晴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李家坨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坨村委会、晴川公司将原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移除栽种在原告承包地范围内的树木;2、赔偿私占原告7.5亩承包地栽种树木两年费用22500元(7.5亩×1500元/亩*年×2年)。事实和理由:原告**放、***系父子关系。2019年,原告***在天津工作期间,被告李坨村委会主任李凤茂与原告**放协商在原告7.5亩承包地范围内栽种树木,承诺按照实际占地面积给补偿,占地种树事宜未通知原告***,之后被告晴川公司承包原告7.5亩地块栽种树木,但原告与被告李坨村委会对补偿数额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坨村委会未作答辩。
被告晴川公司辩称,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主张的7.5亩承包地面积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不符,且系**放作为承包方代表的家庭承包,并非二原告单独所有;二、晴川公司主体不适格。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晴川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冀(2018)丰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0289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为李坨村委会,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方代表为**放,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放、***等八名家庭成员。
2019年3月21日,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丰政办(2019)8号《唐山市丰南区2019年唐港高速、唐廊高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唐港高速在两侧原有绿化带基础上,全部向外侧拓宽绿化。绿化方法:方法一、树权归区政府所有。绿化地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按时间节点进行土地流转,组织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8年,农户每年得土地流转费1000元/亩……方法二、树权归中标者所有。由所在乡镇按时间节点进行土地流转,签订流转合同,期限8年,土地流转费由政府出资,乡镇组织招投标,区财政每年支付农户土地流转费1000元/亩。大齐各庄镇唐港高速绿化任务448.8亩。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有关乡镇搞好规划,完成唐港高速绿化土地流转和青苗清点工作;第二阶段有关乡镇完成工程招投标、苗木预定等工作,并将造林区域违章建筑拆除到位;第三阶段集中组织绿化工程实施,完成全部造林任务。
部分李坨村村民与被告李坨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2019年4月1日,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晴川公司签订《丰南区大齐各庄镇2019年唐港高速绿化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是大齐各庄镇唐港高速路两侧绿化项目,被告晴川公司进行了树木栽种。原告述称被告李坨村委会组织土地流转时,曾经承诺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但至今未履行承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给付补偿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移除树木、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私占原告7.5亩承包地栽种树木两年费用22500元,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栽种树木是根据《唐山市2019年“一环八线”国土绿化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唐山市丰南区2019年唐港高速、唐廊高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改善唐港高速沿线生态环境,开展造林绿化而进行的,因此,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完全可以要求被告李坨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的订立遵循自愿原则,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唐山市丰南区2019年唐港高速、唐廊高速绿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由有关乡镇做好规划、土地流转、招投标等项工作,原告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该问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用,原告有权利要求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健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