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6707号
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衍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贾文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