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特121号
申请人: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北大街51号2203A单元。
负责人:郑衍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萍,女,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申请人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光博公司称,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9]0446号裁决应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双方均认可项目并网时间为2018年5月,而根据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留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大留村民委员会于项目并网运行满一年后的7日内向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项目款,故在2019年5月前,大留村民委员会向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实际亦未支付;根据《宁德市福安市罗江街道大留村光伏扶贫项目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大留村民委员会项目全款后,再向光博公司支付总项目款的47%,故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光博公司支付47%的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实际亦未支付。根据双方的约定,光博公司向***支付提成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尚无需支付。另外,***仅对《宁德市福安市罗江街道大留村光伏扶贫项目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相反证据,应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抛开上述内容,光博公司未收到全部工程款属于消极事实,该裁决书要求光博公司对消极事实予以举证,明显不符合证据规则,偏袒***。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书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对证据的认定和采纳不符合证据规则,也不符合双方陈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辩称,《宁德市福安市罗江街道大留村光伏扶贫项目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光博公司与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该份合同不认可,也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所以并不知悉光博公司与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该项目的合作协议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因此,应由光博公司提供***知悉该合同的证据,而不是由***提供反证。***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已履行相关的工作职责,光博公司应支付***所有款项。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集劳仲案[2019]0446号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光博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2018年1月至3月《宁德市福安市大留村27KW光伏项目》业务服务费用即提成19440元。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问题: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已收到大留村民委员会应付的工程款以及其是否已向光博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要求光博公司支付提成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等,系原仲裁裁决根据相关证据所作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依法不属于本院可以审查的范围。因此,光博公司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请求撤销原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光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承茂
审 判 员 许向毅
审 判 员 刘国如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庄维旸
书记员 郑媛 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