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2063号
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元宝山大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740197961Y。
法定代表人:田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00981110D。
法定代表人:唐国庆,职务:董事长。
原告***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及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爱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