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商初字第198号
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赐儿山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贵宾,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分公司经理。
被告二:***,男,汉族,49岁。
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沙河路通胜德小区金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长青路9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天秀底商。
法定代表人:*彩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长虹,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六:***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沙河路通胜德IV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七: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纪家庙168号万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市新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市北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大地基桩检测有限公司、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北京盛世豪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耿利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