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477号
原告: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景弘路中段北侧(铁路东侧)凯裕商业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XR2N93R。
法定代表人:卢璐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622842219。
法定代表人:付金枝,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3.6元,减半收取1186.8元,由福建壹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大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江 瑜 琳
书 记 员 陈丽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