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35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9栋1单元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315Q647。
法定代表人:刘启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态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因此不愿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