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35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9栋1单元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315Q647。

法定代表人:刘启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屏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态已经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因此不愿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本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礼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