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6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4K666T。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18,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