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36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4K666T。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县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翔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18,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