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4447号
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长坑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75075171E。
法定代表人古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系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杭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胜利社区龙湾南路七巷2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LFT15R。
法定代表人L:李新俭。
被告:福建杭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茶地镇茶地村店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2XNR384Y。
法定代表人:李家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杭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福建杭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预交),由原告河源市敏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珞菲
书 记 员 钟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