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毛有明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民初1724号

原告:***,男,生于1990年11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生于1976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生于1963年11月2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立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十三坡社区永定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CBH2A。

法定代表人:徐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智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MA6281QW36。

法定代表人:阮登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立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智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和川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人民陪审员  李 垒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