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3979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望山坪村云华山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8470473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立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石桥镇十三坡社区永定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CBH2A。
法定代表人:徐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0元,本院减半收取460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合计8125元,由原告泸州国豪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兵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