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扬州市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1542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区城北乡槐南村陆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区新甘泉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扬州裕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3月21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