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新甘泉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陈胤志,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0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国先
审 判 员 周 冰
审 判 员 韩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成军
书 记 员 钱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