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考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豫0225执2675号
兰考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与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178××******
本院地址:兰考县兴兰大道3号邮编:475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