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东海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顺泰路东侧顺达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春,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尤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广,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65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扣划被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陵支行账户内扣划338672.5元支付原告,并申请扣划后对所有保全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陵支行账户内存款338672.5元。
二、解除对被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葛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