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19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尤塘村。
法定代表人:刘秀广,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东海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鑫友工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王桥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庄浩浩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焦一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孔凡萍
书 记 员 尤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