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恢796号
申请执行人:***浩特**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源晟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加宝。
本院在执行***浩特**材料有限公司与***源晟玻璃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相关当事人申请,***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被我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的执行。
审判长 颜 廷 海
审判员 王 信 甲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