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浩特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源晟玻璃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执恢796号 申请执行人:***浩特**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源晟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加宝。 本院在执行***浩特**材料有限公司与***源晟玻璃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相关当事人申请,***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被我院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的执行。 审判长 颜 廷 海 审判员 王 信 甲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