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2民初5854号
原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湖乡尤塘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包加宝。
破产管理人: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浩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孙方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