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济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4721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泱泱,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济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锦江商务东科教街与新兴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济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3元,减半收取计241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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