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144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被告: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1U1C1X。
法定代表人:胡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