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华,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1U1C1X。

法定代表人:胡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华、被告四川中辉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到庭参与诉讼。休庭后,原告于2021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49元,减半收取34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