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粤1225执保31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映辉、宜宾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杨映辉、宜宾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225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映辉名下建行深圳科苑支行账户及宜宾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宜宾城北支行账户存款共计218465.95元(详见所附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