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松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民初12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9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MA5NOERG8M。
法定代表人:夏敦慧,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松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11RX58。
法定代表人:韦松,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松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桂1423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申请人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256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为期限三年。申请人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龙州县房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龙州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广西龙州翰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西龙州县支行,账号21×××3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支行,账号45×××42-1;3.开户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账号66×××11-000156;4.开户行广西龙州农村商业银行龙州支行,账号15×××2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振龙分理处,账号20×××80。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玉军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周记
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