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初963号
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兰县东兰镇同拉村。
法定代表人:罗瑞红,该公司高管。
被告:广西百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人民政府西侧(城西十六米道北面住宅小区第二排)。
法定代表人:覃君旺,该公司高管。
被告:凌云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茶乡大道纳灵洞风景区旁。
法定代表人:霍敏,该公司高管。
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云易天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343.25元,由原告广西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宗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赞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