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8153号
上诉人广州浩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锦益轩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秀锋、深圳广运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浩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浩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任 璐
书记员 王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