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1民初8854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88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21284.50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及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21284.50元或者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