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8854号之二
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前谟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桃仙大街3号1-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已减半收取计3810元),保全费2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高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