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执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锦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