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恒源兴银砼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605号

原告:银川恒源兴银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刘惠银,公司董事长。

被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保生海,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2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银川恒源兴银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8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恒源兴银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