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46号
原告:宁夏益湖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670426430Y。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74A01。
法定代表人:保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益湖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原告宁夏益湖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益湖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月 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