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博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4738号
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珞珈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国际企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余翔,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思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