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23民初5231号 原告: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聚集区河朔大道5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4YAT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固驿村南洗煤厂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MA0JYHNU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51号1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XHP4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天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7.5元,由河南三和水工新型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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