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民初236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
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龙城**楼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