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山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某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小区115幢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L2TTM1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上清路06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0951974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华县龙泉西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40151736098。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市。
上诉人***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第三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4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4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