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4民初130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
被告: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095197405
法定代表人:***。
地址: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上清路062号附1号。
原告***诉被告云南源鑫电力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全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