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明弘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7053号之一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车间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3。
法定代表人:郑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北钊,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4F。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41.77元,合计283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光默勒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永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开羚
书 记 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