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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1执5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2020年9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9月15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一个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均余额不足。2020年9月21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0年9月22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0年9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9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654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654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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