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7740号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经营者:焦成德,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47号B1栋505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存鹏,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20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诚军。
被告: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谷丰南路9号蓝杉控股大厦308房。
法定代表人:曹宏杰。
被告: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1栋3905房。
法定代表人:欧德柱。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15元,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招标成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供应商,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现公司经营陷入停滞状态。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控制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应对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退还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有经济往来,可以获取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应当向法院提供。现原告仅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营业执照,本院通过邮寄、闪信未成功送达后,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上门送达。经现场查证,发现登记地址并无被告湖南蓝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国京禧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适用于穷尽送达方式仍不能送达的情况。本案中,虽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已穷尽了送达方式,但原告并未穷尽方式获取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此情况下,若本院采取公告送达,则不利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故应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超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吉江艳
书 记 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