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7622号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焦成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