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485号
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
3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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