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民初10266号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焦成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瑶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旭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潮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浪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瑶瑶,被告中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湘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浪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项目履约保证金30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500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实际计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共计343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湖南泊联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联公司”),泊联公司为长沙市智能停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发包方。鉴于被告为泊联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有权对项目进行决策与实施。2019年10月18日,原、被告就项目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及被告名下关联公司机电和智能化设备供应商及施工方,原告负责项目处管理软件外的所有机电及智能化的设备及安装。为表明合作诚意,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300万元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被告承诺自收到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开始与原告签订,并在二年内,原告满足被告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签订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以被告或被告关联公司为付款方,原告为收款方的可实施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然被告却怠于履行。现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一年届满,被告未就项目对外招标,更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可实施合同。鉴于此,原告有权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第六条第1款之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告自收到保证金之日起,按保证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将保证金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退。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电**公司辩称:1、合同签订的情况属实,项目因其他客观原因搁置。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是因为其他的事情延误了,而不是被告主观违约的。目前工作都还在筹备阶段,近期会向长沙市市政府汇报相关工作,目前已与央企(首钢)达成收购协议,希望原告能够给予一定的缓冲期。2、对于违约金,希望双方再协商一下,我方也不是恶意违约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7日,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办公室作出《关于落实政府智慧停车一体化平台第二轮工作协商落实会议纪要》,决定被告中电**公司与长沙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湖南泊联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联公司),中电**公司委派4名人员担任泊联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2019年6月26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建环保局作出《关于的建议》,明确路测停车泊位资源以湘江为界,河西部分由市停车版、长沙交通集团授权长沙市智慧停车公司——泊联智达公司归集、运营。
2019年10月18日,中电**公司(甲方)与新浪潮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将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项目履约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及甲方名下关联公司机电和智能化的设备供应商及施工方战略合作伙伴,并且予以优先。该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乙方负责项目处管理软件外的所有机电及智能化的设备及安装。甲方提供设备进场及达到设备安装的条件。该协议第三条第3款约定:甲方保证自收到保证金之日其一年内开始与乙方签订,并在二年内,乙方满足甲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的前提下,签订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的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为付款方,乙方为收款方的可实施合同。该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自乙方支付300万元保证金之日其一年届满,甲方未与乙方签订可实施合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到达之日,甲方需将3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同时甲方需自收到保证金之日起,按保证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将保证金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2019年10月25日,新浪潮公司向中电**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人民币300万元的项目保证金。
另查明,现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一年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收到上述300万元保证金后,中电**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至今未与新浪潮公司订立任何可实施合同,也未退款,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陈述,合同签订的情况属实,保证金已收到。对于违约金,希望双方再协商一下,我方也不是恶意违约的,请求适当减免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关于落实政府智慧停车一体化平台第二轮工作协商落实会议纪要》、《关于的建议》、《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工商银行付款凭证》证实;有本院的法庭审理笔录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经庭审逐一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新浪潮公司参考相关文件,基于被告中电**公司在长沙市智能停车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便与被告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意在继续签订后续的可实施合同。但被告中电**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一年已届满,直至庭审,被告中电**公司未与原告新浪潮公司签订任何可实施合同,被告中电**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原告新浪潮公司信赖利益受损,被告中电**公司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新浪潮公司保证金应予返还。
故依据《战略合作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原告新浪潮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被告中电**公司需将3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新浪潮公司,同时被告中电**公司需自收到保证金之日(2019年10月25日)起,按保证金总额的万分之五(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将保证金及违约金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解除;
二、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三、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25日计至保证金及违约金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4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280元,由被告深圳中电**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安定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闫坤斌
书记员黄威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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