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1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焦成德。
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藩后街36号湘域城邦家园东栋2012房。
法定代表人:肖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湘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湖南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小型汽车一辆。2022年5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但无可供执行不动产。2022年5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2022年5月18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美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保险,但无财产可冻结。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法院的调查情况,其表示知晓法院的执行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701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9701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浩
审判员 彭 湘
审判员 纪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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