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1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虎,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陡崖子村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赵乐,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1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