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2312号
原告: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山东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虎,山东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办事处陡崖子村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赵乐,总经理。
原告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烟台乐怪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苑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