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敏程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敏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1民初3713号
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魏所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敏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姚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程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敏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圣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悦
代理审判员冯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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