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213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泰胜达(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孙震颐